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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生请注意 您手里的证书可能无法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刚刚过去的一周,对于百万注会考生来说,可谓是“几家欢乐几家愁”。

有的人经历多年磨炼,终于顺利通过最后的综合考试,从此摆脱了早起晚睡,全年无休的生活状态;

有的人专业六科已过,欣喜之余,开始到处询问综合考试的备考方法和学习资料;

还有的人可能2019年的考试并不是很顺利,有些科目没有考过,刚查到分数的时候内心也有失落,但是很快就收拾好心情,准备下一轮的学习。

不管成绩如何,走上注会考试之路的你们,首先从精神和态度上,就战胜了很多人。即使今年成绩不理想,也要坚信自己:你所经历的一切痛苦和磨难都将在你的人生道路上开出绚丽的花朵!

接下来,我们说回正题。

已经顺利考完专业阶段的,前几天已经下载到了专业阶段合格证,除了开始准备明年的综合考试,可能还会思考一个问题:我的专业阶段合格证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呢?

已经顺利考完综合阶段的,全科合格证还未领取到,会员证则更要滞后,如果想要在2019年扣除,要怎么填写相关资料呢?

这个问题,在注会学习群里引起了广泛讨论。

大部分人都认为专业阶段合格证和全科合格证只是成绩单,不属于证书,因此不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凭证。

带着这个疑问,堂主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服务中心查找了一些资料并留言提问。

01、了解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从上述政策,我们可以看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两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今天,我们只讨论第二种继续教育,即: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1、扣除条件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税前扣除必须取得证书,且该证书被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

该文件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注册会计师证书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的准入类证书。

财会行业相关的,可以专项附加扣除的证书还有会计专业资格、审计专业资格和税务师。

由于会计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是没有证书的,因此不可以扣除。

2、扣除时点

扣除时点为取得证书的当年。

取得证书后可在当年任一月份填报信息申请享受,当年未填报的,最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每个证书只允许扣一次;且超过次年6月30日的,无法扣除。

3、扣除标准

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无论当年取得多少证书,纳税人每年可享受的最高专项附加扣除额为3600元。

02、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凭证的注会证书是哪个?

注会考试阶段一共会获得三个证书:专业阶段合格证、全科合格证和会员证。

那么,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凭证的是哪个证书呢?

比如堂主,18年通过了专业阶段考试,19年年初拿到了专业阶段合格证;19年通过了综合阶段考试,20年年初去拿全科合格证;然后,20年准备申请入会,还会取得一个非执业会员证。

我做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能否扣除?以哪个证书进行扣除?

带着这个疑问,我去税务总局的纳税服务中心留言咨询了这个问题。

答复内容有点长,截图显示不完整,我把它复制粘贴出来了。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取得证书的当年应为证书里注明的年度。

举例:若您是2019年考过注会,2020年5月取得证书,证书中注明的年度为2019年,则扣除年度应为2019年。您在2020年6月30日汇算清缴前填写该扣除信息都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看到这个答案,我发现一个问题:它只回答了时间问题,没有回答证书问题!

于是,我又打电话给12366进一步咨询了证书问题,得到的答复是:以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为准。

执业资格证书应当是指的会员证了,但是注会入会有两种方式: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如果我申请非执业会员,还能不能扣除呢?

进一步的追问之下,12366的客服人员也凌乱了。

接下来,说一下堂主的个人观点。

从立法初衷来看,国家鼓励大家自我提升,于是将继续教育的一些支出列入到扣除项目中。

我们考注会,一考就是好几年,完全称得上是自我提升,继续学习了。而且每个阶段的考试通过后,注协也都给我们发了一个证书,证书上也有编号,证明了我们的学习成果。

因此,完全符合继续教育的条件,原则上应该可以给予扣除!

但是,有些税局显然不是这么理解的,比如江西税局的这个回复:

所以,各位注会和准注会们,你们手里的证书到底要不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还是要看你们当地税局的意见如何。

03、专项附加扣除以实际领取时间还是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

几乎大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都存在跨年问题,即当年考试通过,第二年才能取得证书,然而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是考试当年的。

比如堂主,2017年通过了税务师考试,2018年5月去省税协领取了证书,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是2017年11月12日。

对于这种跨年的证书,应该以哪个时间作为扣除年度呢?

上文中江苏税局的回复已经很明确了,应该在证书注明的年度扣除。

这个问题,其实总局也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1月发布的《专项附加扣除诚信申报“五提醒”》中的第四条提醒:申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的相关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应该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

该项提醒给了我们一个重要信息:“取得证书当年”需要以“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为准,照此推断,2019年享受定额扣除需要“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为2019年,2020年享受定额扣除需要“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为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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